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臺北縣三芝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即 陳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二行關於「訴外人 陳碧函 即 陳徠得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陳碧函即 陳倈 得」;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十三行關於「授信約定書第5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授信約定書第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