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樓之2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
月2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