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利息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2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