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M○○
寅○○申○○癸○○庚○○O○○戌○○酉○○戊○○乙○○丁○○未○○宇○○天○○丑○○壬○○辛○○己○○子○○D○○亥○○C○○辰○○卯○○甲○○L○○P○○Q○○午○○巳○○H○○G○○F○○I○○E○○A○○玄○○宙○○邱川N○○J○○黃○○地○○K○○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
一、債務人應向各個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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