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賴金桃 即 張金安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金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蓋現為限定繼承,倘債權人欲聲請超過繼承遺產範圍內之請求,請提出法律上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