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狀更正(經查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其法定代理人非 許富強 )。
二、確認利息是否請求自到期日(即113年1月22日)起算,併聲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