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世傑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世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羅世傑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見所受刑罰甚重,依照人性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於犯後更換衣物、清洗兇刀,並騎乘機車逃匿,被告復自承已長達1年無工作,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並自陳有幻聽、幻覺、有人要毆打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等暴力犯行之虞,考量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且有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09年2月21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雖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被告胞妹願意接被告同住,故無再犯或逃亡之虞,請求准予交保以代羈押云云,惟被告胞妹對被告之約束並無強制力,考量被告本件犯行係持刀行兇,危害性甚大,其之精神疾病在未受有效控制下所可能產生之社會風險亦高,認原羈押之原因均仍然存在,復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