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第一類)。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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