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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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秀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世平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