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聲請人 劉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璟紳 、 黎紅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謝璟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黎紅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