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票號:MS0000000)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