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林三元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