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665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