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包括系爭土地及建物買賣契約或房屋現值證明等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及按該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總價額)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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