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因誤分為依通常程序處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