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上訴人 徐輝匡 被上訴人 徐省三
徐隆匡 徐優賀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賀 被上訴人 徐惠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360元(7,530,00+521,160,再除以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