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 邱水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現應為送達之最新地址。
四、請釋明抵押權設定範圍○○○區○○段○○○○號」土地對應其上10筆建號建物之各別持分範圍係為多少?併提出舉證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五、提出請求標的之不動產附表(需分別標明建物暨各別土地權利範圍)。
六、提出土地第一類謄本(中平段391地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