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施鍠瑋 債務人統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劉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⑵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⑵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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