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連續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年3月│││,銀元300元折算1日│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第1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12月4日│92年3月15日│85年7月19日至8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614號│92年度偵字第15257號│年度偵字第1645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2年度簡字第272號│92年度簡字第3344號│85年度訴字第2580號││事實審├───┼────────────┼───────────┼────────────┤││判決日│92年5月30日│92年11月28日│85年12月13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簡字第272號│92年度簡字第3344號│85年度訴字第2580號││判決├───┼────────────┼───────────┼────────────┤││判決確│92年6月23日│93年1月5日│85年12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算壹日│日││└───────┴────────────┴───────────┴────────────┘┌───────┬────────────┬───────────┬────────────┐│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連續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4年12月中旬至85年1月20│81年9月初││││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2419號│81年度偵字第1412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81年度上訴字第6444號│││事實審├───┼────────────┼───────────┼────────────┤││判決日│85年7月18日│82年1月19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81年度上訴字第6444號│││判決├───┼────────────┼───────────┼────────────┤││判決確│85年7月18日│82年1月1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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