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10號上訴人 洪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優先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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