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162號聲請人 張建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上品大尾鱸鰻美食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二、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6%)。
三、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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