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女 盧念如 受刑人 盧珏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年度執字第5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盧念如(下稱聲明人)為受刑人盧珏珪(下稱受刑人)之女。因受刑人年事已高,且已經了解酒駕之嚴重性,希予受刑人一次改過自新機會,家人也會督促受刑人不得再酒駕。執行檢察官不予易科罰金,聲明人不服,爰依刑事訴訟法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請准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
30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執字第
556號執行,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案受刑人係00年0月0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56號執行卷宗及與本案相關之警詢、偵查及審理案卷之全部卷證資料核閱結果,受刑人並無任何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為上開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形,則聲明異議人並非居於受刑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地位,自與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有別。又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女,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於聲明異議人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內記載甚明,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以,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