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海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海瑞明知其無資力亦無意願支付消費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9日上午10時42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由 何心韻 擔任副店長之「美廉社臺中昌平店」(下稱美廉社),自貨架上拿取「咖啡廣場」飲料1瓶至櫃檯結帳,並向何心韻謊稱:還要1包百樂門香菸(價值新臺幣95元)。何心韻依張海瑞要求交付百樂門香菸1包,張海瑞未完成結帳即打開包裝拿出香菸1根,隨即表示:沒錢可以付帳,要求明天領錢再來付錢等語,何心韻即將「咖啡廣場」飲料1瓶及其餘香菸取回,張海瑞即離開現場,何心韻始知受騙而報警,由員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張海瑞業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