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原告 陳振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被告 陳美樺
許耀仁 許晊榮 許馨尹 許瓊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共同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8月29日徵得訴外人 許西慶 同意,借用其名義向紫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紫雲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國統環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統公司)股票300萬股(下稱系爭股票),每股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元,合計2,400萬元。系爭股票為高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意公司)所有並信託於紫雲公司,高意公司於92年8月27日解除與紫雲公司之信託契約,並另與博鉅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博鉅公司)簽訂信託契約,故原告將買賣價金交付博鉅公司信託專戶,並取得系爭股票。許西慶於105年2月26日死亡,被告為許西慶之繼承人,原告與許西慶間之借名契約因許西慶之死亡而消滅,被告取得系爭股票即缺乏法律上之原因,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西慶間就系爭股票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告對此並無所悉,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等於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179條、第55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書、信託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92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111408號公證書暨信託契約書、系爭股票影本、許西慶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支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存摺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至25頁、第57頁、第77至83頁),並經本院調閱國統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表查核無訛(本院卷第53頁、第67至71頁),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實。原告係借用許西慶名義辦理系爭股票之股權登記,且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性質上屬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揆諸前開說明,自得類推適用委任關係消滅之規定,許西慶既已死亡,系爭股票借名登記契約即歸於消滅。本件被告為許西慶之繼承人,應由其繼承許西慶於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而系爭股票借名登記關係既已消滅,則被告保有系爭股票之股權,即屬不當得利,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股票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共同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系爭股票辦理繼承登記後共同移轉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
┌──┬────┬────────┬────┬─────────┐│編號│股東名義│股票編號│股票股數│股票面額(新臺幣)│├──┼────┼────────┼────┼─────────┤│1│許西慶│97-NG-0000000(2)│100萬股│1000萬元│├──┼────┼────────┼────┼─────────┤│2│許西慶│97-NG-0000000(4)│100萬股│1000萬元│├──┼────┼────────┼────┼─────────┤│3│許西慶│97-NF-0000000(2)│10萬股│100萬元│├──┼────┼────────┼────┼─────────┤│4│許西慶│97-NF-0000000(4)│10萬股│100萬元│├──┼────┼────────┼────┼─────────┤│5│許西慶│97-NF-0000000(6)│10萬股│100萬元│├──┼────┼────────┼────┼─────────┤│6│許西慶│97-NF-0000000(2)│10萬股│100萬元│├──┼────┼────────┼────┼─────────┤│7│許西慶│97-NF-0000000(4)│10萬股│100萬元│├──┼────┼────────┼────┼─────────┤│8│許西慶│97-NF-0000000(6)│10萬股│100萬元│├──┼────┼────────┼────┼─────────┤│9│許西慶│97-NF-0000000(8)│10萬股│100萬元│├──┼────┼────────┼────┼─────────┤││許西慶│97-NF-0000000(0)│10萬股│100萬元│├──┼────┼────────┼────┼─────────┤││許西慶│97-NF-0000000(1)│10萬股│100萬元│├──┼────┼────────┼────┼─────────┤││許西慶│97-NF-0000000(3)│10萬股│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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