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債權人屏東縣德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鄭豐章 債務人 巴桂美
巴蘿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參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佰零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