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73元,及其中新臺幣28,179元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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