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38號聲請人 劉春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范東興 、 陳寬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是否有誤?
三、確認聲請狀尾為「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