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王亞星 被告 洪文庭
吳麥雪 劉明宗 王健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
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