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非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進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