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廖鵬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廖鵬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均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其他法院就不同犯罪案件所定刑度來比較,本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不符比例原則,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復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18號、第33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9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宣示判決筆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考,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法院就附表所示抗告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4月之範圍,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因認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又查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且基於案件個別拘束原則,自不得拘束本件裁定。從而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所定執行刑,比照其他案件之情形,仍屬過重云云,任意指摘,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廖鵬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8日│107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第│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第│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第│││241號、第321號、108│241號、第321號、108│241號、第321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實││第336號│第336號│第336號││審├───┼───────────┼───────────┼───────────┤││判決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判││第336號│第336號│第336號││決├───┼───────────┼───────────┼───────────┤││確定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13號。│8年度執字第2513號。│8年度執字第2514號。│││②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②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5日採尿回溯│105年11月26日│106年6月24日│││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第│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第│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6號│││241號、第321號、108│241號、第321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實││第336號│第336號│││審├───┼───────────┼───────────┼───────────┤││判決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108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318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判││第336號│第336號│││決├───┼───────────┼───────────┼───────────┤││確定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8月19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14號。│8年度執字第2514號。│8年度執字第3112號。│││②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②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②編號6至8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1日│107年3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6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實├───┼───────────┼───────────┼───────────┤│審│判決日│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決├───┼───────────┼───────────┼───────────┤││確定日│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112號。│8年度執字第3112號。││││②編號6至8合併定應執│②編號6至8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