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127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高智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王俊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北投分行之存款債權,而財產所在地分別設於桃園市龜山區、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復資料在卷可憑,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