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94號
聲請人乙○○
法定代理人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乙○○係民國113年次之未成年人(未滿7歲),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李偲綺 為之,聲請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李偲綺之印鑑證明,並在聲請狀上蓋用印鑑證明章,表明拋棄繼承。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李偲綺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甲○○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