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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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74號聲請人 蔡宗霖 相對人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判決確定,其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起訴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預納第一審裁判費8,70
0元;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預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而二審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08元(8700×100000/800000+8100×100000/500000=2708,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