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 陳昱元 被告 陳中
賴文姍 謝雨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居住地係在高雄市,且原告所指述被告違法裁定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本件既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無管轄權,爰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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