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盧楟媜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李岳興 被告 黃淑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45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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