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叡新 被告 蘇力翎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陳茂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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