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