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感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甲○○處分人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矯字第0970033154號函核准,爰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等後,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於民國93年7月19日以93年度感裁字第16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於93年8月16日確定,自96年8月20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逾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分別為33.7分、33.7分、33.7分,均在26分以上,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等情,此有本院前揭裁定、受感訓處分人身分簿、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執行書、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治安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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