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原告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潔立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潼彬 律師被告瘋狂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寶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被告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洪鈴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