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408號聲請人 蕭益 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孫愛玉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孫愛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然被繼承人於102年12月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5,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於該處所,則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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