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而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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