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編號
一、編號二之罪;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因編號一與編號二之罪,係於編號四案件確定後所另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件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並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應併說明。
四、原聲請書所附之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三之部分,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案號誤植為96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判決日期誤植為96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案號誤植為96年度台上字第6258號、確定判決日期誤植為96年11月15日,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三所示,應一併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備註│││││日期│案號│法院││法院││││││││├─────┤├─────┤││││││││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日期││├──┼──┼───┼──┼──────┼─────┼──┼─────┼──┼────┤│一│毒品│有期徒│97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97年│同左│97年│││││刑4月│1月│法院檢察署97│方法院97年│10月││11月││││││28日│年度偵字第│度易字第│28日││17日│││││││6226號│1353號│││││├──┼──┼───┼──┼──────┼─────┼──┼─────┼──┼────┤│二│毒品│有期徒│97年│臺灣臺北地方│本院98年度│98年│同左│同左│與編號三││││刑6月│2月│法院檢察署97│上訴字第│7月│││之罪另經│││││間│年度偵字第│2310號│28日│││定應執行││││││5306號│││││有期徒刑│││││││││││7年8月│├──┼──┼───┼──┼──────┼─────┼──┼─────┼──┼────┤│三│毒品│有期徒│96年│同上│同上│同上│最高法院│98年│與編號二││││刑7年6│11月││││98年度臺上│10月│之罪另經││││月│間││││字第5911號│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四│毒品│有期徒│95年│臺灣士林地方│本院96年度│96年│最高法院│96年│││││刑3年│8月│法院檢察署95│上訴字第30│8月│96年度臺上│11月│││││10月│2日│年度偵字第│21號│23日│字第6258號│15日│││││││9692號││││││├──┼──┼───┼──┼──────┼─────┼──┼─────┼──┼────┤│五│毒品│有期徒│95年│臺灣臺北地方│本院98年度│98年│最高法院│98年│││││刑8年6│6月│法院檢察署95│上更㈠字第│7月8│98年度臺上│9月│││││月│間│年度偵字第23│154號│日│字第5422號│24日│││││││872號、23873│││││││││││號、238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