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陳聖龍 被告 陳冠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聖龍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83號被告陳冠倫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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