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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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被告 陳貴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9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編號計算類別債權本金(新臺幣,元)起始日終止日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計算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16,29316,2932利息16,293111年12月6日113年4月8日(1+26/365+99/366)2.7756073違約金16,293112年1月7日112年7月6日(181/365)0.2775224違約金16,293112年7月7日113年4月8日(178/365+99/366)0.55569合計16,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