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魚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金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凌晨4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儷晶皇宮理容KTV內,因細故與告訴人 張淮淋 發生爭執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一手緊抓告訴人張淮淋之手臂將其往外拖行,一手出拳毆打告訴人張淮淋之頭部及臉部等處,致告訴人張淮淋因而受有頸部擦傷、右前臂擦挫傷及左前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