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柏宏 即 葉瑞蘭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葉瑞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