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小調字第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蔡佳昌 相對人 蔡為奇 (YAYOCHAIWICHIT)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柯至誠委員調解委員張梅美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蔡佳昌相對人蔡為奇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伍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4月15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蔡佳昌相對人蔡為奇YAYOCHAIWICHIT調解委員柯至誠調解委員張梅美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