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
)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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