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關於「減刑刑期」一欄所示之刑;又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十三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並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1項│1項第2款│款││├──────┼───────────┼──────────┼──────────┼──────────┤│犯罪日期│93年5、6月間起至同年9│95年7月8日│95年6月21日│95年7月19日│││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408號│95年度偵字第13187號│95年度偵字第9989號│95年度偵字第1516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364號│95年度易字第1250號│95年度易緝字第91號│95年度易字第1498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月31日│95年12月19日│95年12月29日│96年1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4年2月25日│96年1月15日│96年1月26日│96年2月5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備註│殘刑陸月貳拾伍日。│編號二至七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32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款││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9日│95年10月8日│95年4月間起至同年11│95年10月7日│││││月1日││├──────┼───────────┼──────────┼──────────┼──────────┤│偵查機關│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166號│95年度偵字第15209號│95年度毒偵字第2225號│96年度偵字第123號│├─┬────┼───────────┼──────────┼──────────┼──────────┤│最│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498號│95年度易字第1497號│95年度訴字第1471號│96年度簡字第2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5日│96年1月5日│96年2月5日│96年3月6日│├─┼────┼───────────┼──────────┼──────────┼──────────┤│確│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2月5日│96年1月29日│96年3月19日│96年4月9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貳月。│├──────┼───────────┴──────────┴──────────┼──────────┤│備註│編號二至七之罪,曾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62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刑法第320條第1項││││款│款││├──────┼───────────┼──────────┼──────────┼──────────┤│犯罪日期│95年8月31日│95年8月7日│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同編號一│同編號一│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十一│├──────┼───────────┼──────────┼──────────┼──────────┤│案號│96年度偵字第3388號│95年度偵字第14661號│95年度偵字第28817號│同編號十一│├─┬────┼───────────┼──────────┼──────────┼──────────┤│最│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編號十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87號│96年度易字第91號│95年度易字第2537號│同編號十一││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16日│96年2月15日│96年1月31日│同編號十一│├─┼────┼───────────┼──────────┼──────────┼──────────┤│確│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編號十一││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6月7日│96年3月16日│96年3月12日│同編號十一│├─┴────┼───────────┼──────────┼──────────┼──────────┤│減刑刑期│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備註│││編號十一至十三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編號│十三││││├──────┼───────────┼──────────┼──────────┼──────────┤│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同編號十一││││├──────┼───────────┼──────────┼──────────┼──────────┤│案號│同編號十一││││├─┬────┼───────────┼──────────┼──────────┼──────────┤│最│法院│同編號十一│││││後├────┼───────────┼──────────┼──────────┼──────────┤│事│案號│同編號十一│││││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十一││││├─┼────┼───────────┼──────────┼──────────┼──────────┤│確│法院│同編號十一│││││定├────┼───────────┼──────────┼──────────┼──────────┤│判│案號│同編號十一│││││決├────┼───────────┼──────────┼──────────┼──────────┤││確定日期│同編號十一││││├─┴────┼───────────┼──────────┼──────────┼──────────┤│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備註│編號十一至十三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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