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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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65,120元,應繳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5,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